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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洪意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洪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雲平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6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振發商行 │彰化商業銀│105年1月10日 │39,090元 │0056241 │ │ │ │陳青霞 │行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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