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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洪旻君
被上訴人
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大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件原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2,826元之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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