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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

上訴人
B男 (姓名、年籍詳卷)
被上訴人
A女 (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3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則參照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