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林榮三、林志忠、李明聰
- 上訴人首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勤道瀝青有限公司法人、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上訴人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上訴人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01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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