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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嘉樂動物醫院即陳信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42,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07年7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865,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07年11月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862,890元,核其所為係就同一基礎事實為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無礙被告攻擊防禦及訴之終結,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工程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座落於嘉義市○○路00號房屋之「嘉樂動物醫院整修及新建工程(第一期)」(下稱系爭第一期工程),工程總價為600萬元;又雙方復於105年8月26日訂立「嘉樂動物醫院整修及新建工程(第二期)」(下稱系爭第二期工程),工程總價為200萬元。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期工程款100萬元,僅餘工程款160萬元尚未給付。

㈡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第一期工程應於105年11月6日完工);第二期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第二期工程應於105年12月16日完工)。詎被告未依上開約定完工,第一期工程遲至106年2月13日仍未完工,第二期工程遲至106年3月25日仍未完工,上開二期工程各逾期超過100天。

㈢被告因施工不良致系爭房屋有止漏工程、招牌安裝、燈具、水槽、弱電等工程未施作及如附表所示之諸多瑕疵,經原告於105年底、106年初陸續催告被告修補瑕疵,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㈣依兩造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第9條第1項、第二期工程契約第9條第3項之約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以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1%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雙方第一、二期工程均逾期超過100天仍未完工,原告爰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違約金【計算式:(600萬*100日*1%)+(200萬*100日*1%)=80萬】。

㈤被告因施工不良致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修補瑕疵,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之修補項目及費用2,043,140元【參見鑑定報告書第10、11頁:1,783,600元-浴廁不鏽鋼水槽8,000元(原告已請人修補並支付費用5,400元,故該項目不再以鑑定結果8,000元之金額請求)+廢料清理及運什費89,180元+稅捐及管理費178,360元=2,043,140元】及鑑定第二期工程未施作項目(參見鑑定報告書第14、15頁及本院卷一第97頁,未施作部分為前樓頂樓屋架結構加強、前後不鏽鋼水溝、洗衣間防水工程、鄰房防水工程、天花板、廚房彩色磁磚、前棟樓梯加強工程、洗衣間相關工程)以契約所定金額計算283,850元,合計共2,326,990元。

㈥另新舊棟止漏工程修繕148,000元、舊招牌安裝84,500元、燈具80,000元、水槽5,400元、弱電18,000元等項目費用共計335,900元,已經原告另請人修補並已支付費用。

㈦原告上開請求違約金80萬元、修補瑕疵所需費用2,326,990元、已支付修補費用335,900元,扣除應給付被告工程尾款160萬元,請求依民法第17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擇一為有利判決。

㈧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862,8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到庭及具狀陳稱:

㈠系爭工程均已完工,原告所提瑕疵是屬於保固維修的問題。

㈡對於原告主張瑕疵部分(參見起訴狀附表一、二,附於本院卷一第19至25頁),意見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項目一:已經完工,住院區已經隔間好了,而且已經營業,
    裂縫僅是小裂縫,而且已經修補6次,總共補了4個月,但是
    原告不滿意。
    項目二:合約沒有約定到金屬門,沒有約定要不鏽鋼的,只
    要是金字旁都是金屬門,自動門是玻璃的已經做了,怎麼會
    沒有。
    項目三:當初是按照合約裡面,一期的合約,確實約定是實
    木門,此部分伊願意換成實木門,或是依照補充說明書來處
    理,但是第二期沒有約定要實木門,要看原告所主張的房門
    是第一期或是第二期。
    項目四:一樓後門沒有做三合一鋁門,但是一樓前門做了二
    個三合一鋁門,伊多給原告原告沒有給錢,伊少做的卻要伊
    給錢。伊主張多做的部分原告應該給伊錢。
    項目五:浴廁門部分我們確實是做塑鋼門,完全沒有瑕疵。
    項目六:窗戶有做。
    項目七:玻璃有做。
    項目八:防水確實有做,只是伊承認有瑕疵,因為新屋與舊
    屋可能有瑕疵,之前我們願意幫原告處理,但是因為原告一
    直不願意支付工程款,所以才沒有去處理。
    項目九:屋頂陽台確實貼磁磚,有相片。
    項目十:浴廁主臥璧磚,磁磚與水泥有無密合是敲聲音,原
    告是半夜去敲,磁磚材質聲音也會不一樣。
    項目十一、十二、十三:情形同項目十。
    項目十四:廚房璧磚是變更設計,原告希望用烤漆玻璃,所
    以原告自己做,是原告自己不要做壁磚的。
    項目二十:因為原告要去洗廁所,水自然就會噴出來,廁所
    只有一坪大,當初設計僅有壹個洗手台、蹲式馬桶,但是原
    告要求要把飲水機放進去,還要增加壹個小便斗,所以才導
    致門外開,才會有縫隙水外流的情形,這是因為原告自己又
    追加這些東西才導致。
    項目二十一:原告要求,我們補了6次,水泥是水性的,每
    次顏色都會不一樣,油漆漆上去氧化,顏色只能接近,無法
    完全一樣,這是業界容許範圍,不可能像原告所述百分之百
    無色差。
    項目二十二:女兒牆有施作。
    項目二十三:樓梯扶手確實不是木頭,但是我們用三倍高的
    價錢用鋼材扶手及玻璃,而且這是經過原告同意的。
    項目二十四:踢腳板是用木紋塑鋼板來做,因為塑鋼板無法
    百分之百無縫,既有的牆面也沒有那麼平,一定會有縫。
    項目二十五:外觀有施作,有貼磚、隔柵、玻璃都有做。
    項目二十六:我們有用戶外防水漆幫他做。
    項目三十:這是我發包給水電小包,電錶確實有二個有做,
    但有無如原告所述未將電錶分流,我不清楚。
    項目三十一:一樓從設計就沒有廚房,廚房一直在二樓,一
    樓是院區,不可能有廚房,會不會是筆誤。
    項目三十二:因為後來變更為蹲式馬桶,是因為原告又要在
    廁所放置小便斗、飲水機,所以沒有免治馬桶,所以不用插
    座。
    項目三十三:在估價、設計圖沒有這個項目。
    項目三十六:一樓有水,沒有水的部份是屬於既有舊的管線
    沒有水。
    項目三十七:這是變更之後有高低差,因為蹲式馬桶要墊高
    ,所以無法做這個項目,此部分可以減價。
    附表二:
    項目一、3 :原規劃是指三樓的外牆,外牆是石棉瓦會漏水
    ,砌磚要疊在女兒牆上面,但是危險,所以才用鋼網加強三
    層結構粉刷代替砌磚,這樣會增加我們的成本,一開始施作
    就有跟原告說明,原告也同意才這樣做起來的。
    項目二、1:防水工程有做。
    項目二、2:防水工程有做。
    項目二、3:我們認為已經平了,原告認為不平。
    項目二、4 :天花板我們從一樓做到三樓,第一期合約本來
    就沒有做,二期有做,而且有跟原告說明二期部分那些有做
    那些沒有做,而且原告也同意。
    項目二、5-7:我們認為有貼合。
    項目二、8:與前述相同。
    項目二、9 :廚房有做部分,在櫃子後面,沒有做的部分因
    為原告變更才沒有做。
    項目二、11:我們有做,拆掉多的孔洞,並且用灌漿補洞。
    項目三、2:一開始設計就是外掛式冷氣,空調是原告自己
    發包的,我們要求廠商來,但是廠商不來,但是我有工期的
    壓力,就繼續施作。
    項目三、3:室內門沒有約定尺寸規格,如果是屬於我們工
    程瑕疵,我們會負責,原告沒有通知我們說把手有問題。
    項目三、4:這是原告與系統櫃的下包溝通的,所以我不清
    楚。
    項目三、5:主臥室裝潢有部分後來追加的,他直接與下包
    溝通。但是我跟原告約定主要對衣物間做裝潢,設計圖也是
    針對衣物間,已經有做完,一開始有一些瑕疵,我們有改善
    ,有請原告去看沒有問題,後來是否有再瑕疵,我不清楚。
    項目三、7:一開始是有設計,後來原告說院區沒有需要,
    所以就沒有做,此部分可以加減帳。
    項目四、2:燈具沒有做,此部分可以扣除,因為選燈的問
    題,原告要用他們醫院需要做的燈,是原告自己要接回這個
    工程。
    項目四、3:此部分都有做。
    項目四、4:此部分都有做。
    項目四、5:此部分原告沒有跟伊講,伊不清楚。
    項目四、6:我們有清潔,可能原告清潔的標準與伊不同。
  ㈢原告已於105年12月20日於工程地點開始營業使用;被告並
    無溢領工程款或不當得利。整建工程整體完工後本公司數次
    申報完工及申請尾款,詎原告以多次要求另行施工部分有瑕
    疵或以更換設備為由延遲拒付尾款。原告舉例為追加工程部
    分,並未在契約估價範圍內。
  ㈣原告提及之部分項目確實有小部分瑕疵,但均屬工程完工之
    後保固範圍內,但因原告已表明拒付所有未付款項,故無協
    力廠商願意配合施作。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雙方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㈠雙方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工程總
      價為600萬元;復於105年8月26日訂立系爭第二期工程契
      約,工程總價為200萬元。
    ⒉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期工程款100
      萬元,僅餘工程款160萬元尚未給付。
    ⒊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附於本院卷一第27至64頁)約定:
      第5條履約期限:
      ㈠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
      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7條施工管理:
      業主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
        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
        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業主得採取下列措施
        :⒈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
        廠商負擔。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⒊
        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第9條遲延履約:
      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
        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總額1%計算
        逾期違約金。
      ㈡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業主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㈢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
        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⒋系爭第二期工程契約(附於本院卷一第65至106頁)約定
      第5條履約期限:
      ㈠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
        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7條施工管理:
      業主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
        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業主得採取
        下列措施:⒈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
        用,均由廠商負擔。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⒊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第9條遲延履約:
      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
        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總額1%計算
        逾期違約金。
      ㈡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業主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㈢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
        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㈡雙方爭執事項:
    ⒈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是否於約定期日完工?原告依契
      約約定請求逾期完工違約金有無理由?
    ⒉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之瑕疵?原告是否
      請求被告修補而被告未修補?原告請求減少工程價金有無
      理由?
    ⒊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
      揭款項有無理由?
四、法院的判斷:
  ㈠本件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簽定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依該
    契約第5條之約定,應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
    日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依此計算,系爭第一期工程應
    於105年11月6日完工;又兩造於105年8月26日簽定系爭第二
    期工程契約,依該契約第5條之約定,應於簽約日起14日內
    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依此計算,
    第二期工程應於105年12月16日完工,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系爭第一期工程遲至106年2月13日、第二期工程遲
    至106年3月25日均尚未完工,均已逾期超過100天等語,被
    告則以系爭工程均已完工等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及兩造line的對話內容
      為證(附於本院卷一第187至289頁),堪認為真實。
    ⒉依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契約第4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
      件第1項之約定「㈠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⒈預付款
      :30%。⒉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結算價金總額1
      00%。⒊估驗款:結構完成請領35%,全部完工請領30%。
      」(參見本院卷一第29、67頁),是依此約定,如工程全
      部完工可請領95%之工程款,如經驗收則可領取100%之工
      程款。本件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
      期工程款100萬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其第一期、第二
      期工程款均尚未請領至95%之工程款,尚難認系爭第一期
      、第二期工程業已完工。
    ⒊被告雖主張原告業已開幕云云,然原告開幕與被告工程是
      否完工尚難等同視之,難以原告已經開幕即認被告已經完
      工,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均已在
      期限內完工,所辯即不足採。
    ⒋綜上,原告依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契約第9條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80萬元【(600萬*1%*100日)+(
      200萬*1%*100日)=80萬】,即有理由。
  ㈢原告主張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並
    經催告被告修補,被告亦未修補之事實,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經查:
    ⒈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及兩造line的對話內容
      為證(附於本院卷一第187至289頁),堪認確有原告所指
      瑕疵及原告確有通知被告修補瑕疵之事實;本件經送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現仍
      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修補費用亦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此
      有該公會107年5月31日(107)省土技字第2583號函附鑑定
      報告書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351頁)可憑,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
    ⒉被告雖多以已完工、無瑕疵等語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
      按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
      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祗「效果」)前,自難謂承攬
      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自非以承攬
      人個人意見為認定甚明。被告就其所辯,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所辯即難以採信。
  ㈣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
    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
    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
    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
    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
    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
    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
    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本件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未修補
      ,原告於工程進行中業已多次以口頭或line向被告表示請
      求修補,此為被告所自承在卷(參見本院卷一第174頁)
      ,於起訴後亦多認向被告請求並催告修補,被告未進場修
      補,亦無回應,顯已逾相當期間,原告自得依上開主張減
      少報酬。
    ⒉原告就新舊棟止漏工程修繕148,000元、舊招牌安裝84,50
      0元、燈具80,000元、水槽5,400元、弱電18,000元等項目
      費用共計335,900元,業已自行請人修補並支付費用,此
      有估價單、請款單等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115至127頁)
      可稽,核與上開民法第493條規定相符,自得請求被告償
      還修補之費用。
    ⒊又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除水槽
      部分如前所述)及鑑定報告所載第二期工程未施作部分,
      各需如附表及契約書所示之修補費用,原告既已經相當期
      間催告被告修補,被告拒不修補,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
      請求減少價金。
  ㈤綜上,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62,89
    0元(計算式:80萬+2,326,990+335,900-160萬=1,862,890
    ),為有理由。
  ㈥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契約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
    本於106年7月1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37頁送達證書
    ),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上開請求
    應予准許部分,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106年7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1,862,890元,及自10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
    圍所為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就原告勝訴
    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依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予原告假執行及被告免予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
 ┌──────────────────────────────────────────┐
 │一期工程瑕疵                                                                        │
 ├──┬──────┬─────────┬──────┬─────────┬─────┤
 │項目│ 名     稱  │  鑑  定  結  果  │所需改善費用│  備         註   │鑑定報告書│
 │    │            │                  │或扣除未施作│                  │附件五照片│
 │    │            │                  │金額        │                  │頁碼      │
 ├──┼──────┼─────────┼──────┼─────────┼─────┤
 │ 1  │結構混泥土  │住院區上方隔間牆未│   28,000元 │所需改善費用估列總│第5-1頁編 │
 │ 21 │室內油漆    │封死瑕疵          │            │價:20,000元(平頂│號1       │
 │    │            │                  │            │拆除及復原)+8,00│          │
 │    │            │                  │            │0元(雙面矽酸鈣板 │          │
 │    │            │                  │            │封板)=28,000元(│          │
 │    │            │                  │            │全工料)          │          │
 │    │            ├─────────┼──────┼─────────┼─────┤
 │    │            │建物牆面裂縫及不平│  225,000元 │所需改善費用估列總│第5-1頁編 │
 │    │            │整、油漆顏色參差不│            │價:5,000元×45= │號2至第5  │
 │    │            │齊瑕疪            │            │225,000元(全工料 │-23頁編號 │
 │    │            │                  │            │)                │46        │
 │    │            ├─────────┼──────┼─────────┼─────┤
 │    │            │建物施作對外窗未依│  240,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51頁編│
 │    │            │圖施作            │            │價:200,000元(大 │號101、102│
 │    │            │                  │            │處)+20,000元×2 │          │
 │    │            │                  │            │(小處)=240,000 │          │
 │    │            │                  │            │元(全工料)      │          │
 ├──┼──────┼─────────┼──────┼─────────┼─────┤
 │ 2  │大門        │大門非自動門      │   46,000元 │更換自動門所需費用│第5-24頁編│
 │    │            │                  │            │估列總價:8,000元 │號47      │
 │    │            │                  │            │(舊門拆除)+30,0│          │
 │    │            │                  │            │00元(自動門安裝)│          │
 │    │            │                  │            │+8,000元(新增管 │          │
 │    │            │                  │            │線)=46,000元(全│          │
 │    │            │                  │            │工料)            │          │
 ├──┼──────┼─────────┼──────┼─────────┼─────┤
 │ 3  │房門        │房門非雕花實木門,│   28,000元 │更換雕花實木門所需│第5-24頁編│
 │    │            │室內門鎖會勘時未損│            │費用估列總價:2,00│號48至第5 │
 │    │            │壞                │            │0元×2(舊門拆除)│-25頁編號 │
 │    │            │                  │            │+12,000元×2(雕 │49        │
 │    │            │                  │            │花實木門安裝)=  │          │
 │    │            │                  │            │28,000元(全工料)│          │
 ├──┼──────┼─────────┼──────┼─────────┼─────┤
 │ 4  │一樓後門    │一樓後門不是三合一│   20,000元 │更換三合一鋁門所需│第5-25頁編│
 │    │            │鋁門              │            │費用估列總價:2,00│號50      │
 │    │            │                  │            │0元(舊門拆除)+ │          │
 │    │            │                  │            │18,000元(三合一鋁│          │
 │    │            │                  │            │門)=20,000元(全│          │
 │    │            │                  │            │工料)            │          │
 ├──┼──────┼─────────┼──────┼─────────┼─────┤
 │ 10 │浴廁主臥壁磚│建物壁磚及地磚有未│  208,000元 │瑕疵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26頁編│
 │ 11 │浴廁主臥地磚│貼合及破洞之瑕疵  │            │列總價:8,000元× │號51至第5 │
 │ 12 │浴廁次臥壁磚│                  │            │26=208,000元(全 │-38頁編號 │
 │ 13 │浴廁次臥地磚│                  │            │工料)            │76        │
 │    │其他建物壁磚│                  │            │                  │          │
 │    │及地磚部分  │                  │            │                  │          │
 ├──┼──────┼─────────┼──────┼─────────┼─────┤
 │ 14 │廚房壁磚    │廚房牆壁沒有貼壁磚│   50,000元 │該項目未施作可扣除│第5-39頁編│
 │    │            │                  │            │費用估列總價50,000│號77      │
 │    │            │                  │            │元(全工料)      │          │
 ├──┼──────┼─────────┼──────┼─────────┼─────┤
 │ 15 │一樓室內地坪│一樓前後棟連接處有│   20,000元 │建議此瑕疵可以做斜│第5-39頁編│
 │    │            │高低落差之瑕疵    │            │坡道改善,瑕疵改善│號78      │
 │    │            │                  │            │所需費用估列總價:│          │
 │    │            │                  │            │20,000元(全工料)│          │
 ├──┼──────┼─────────┼──────┼─────────┼─────┤
 │ 20 │浴廁門檻    │浴廁門檻與門間有大│   38,000元 │係因浴廁門扇反裝,│第5-40頁編│
 │    │            │縫隙              │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號79      │
 │    │            │                  │            │價:8,000元(舊門 │          │
 │    │            │                  │            │拆除)+15,000元(│          │
 │    │            │                  │            │浴廁門安裝)+15,0│          │
 │    │            │                  │            │00元(泥作復原)=│          │
 │    │            │                  │            │38,000元(全工料)│          │
 ├──┼──────┼─────────┼──────┼─────────┼─────┤
 │ 22 │陽台女兒牆  │女兒牆沒有使用RC結│   45,000元 │女兒牆以RC結構加高│第5-40頁編│
 │    │            │構加高            │            │所需費用估列總價:│號80      │
 │    │            │                  │            │5,000元(面磚拆除 │          │
 │    │            │                  │            │)+25,000元(RC結│          │
 │    │            │                  │            │構加高)+15,000元│          │
 │    │            │                  │            │(泥作復原)=45,0│          │
 │    │            │                  │            │00元(全工料)    │          │
 ├──┼──────┼─────────┼──────┼─────────┼─────┤
 │ 23 │樓梯扶手    │樓梯扶手不是不鏽鋼│  158,000元 │更換不鏽鋼材質所需│第5-41頁編│
 │    │            │材質              │            │費用估列總價:8,00│號81、82  │
 │    │            │                  │            │0元(舊扶手拆除) │          │
 │    │            │                  │            │+150,000元(不鏽 │          │
 │    │            │                  │            │鋼扶手安裝)=158,│          │
 │    │            │                  │            │000元(全工料)   │          │
 ├──┼──────┼─────────┼──────┼─────────┼─────┤
 │ 24 │踢腳        │踢腳部分未與牆面緊│    5,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42頁編│
 │    │            │貼                │            │價:5,000元(全工 │號83      │
 │    │            │                  │            │料)              │          │
 ├──┼──────┼─────────┼──────┼─────────┼─────┤
 │ 25 │外觀建材    │建物外觀不儘依圖施│  300,000元 │若要將建物外觀依圖│第5-42頁編│
 │    │            │作                │            │施作所需費用估列總│號84至第5 │
 │    │            │                  │            │價:100,000元×3=│-43頁編號 │
 │    │            │                  │            │300,000元(全工料 │85        │
 │    │            │                  │            │)                │          │
 ├──┼──────┼─────────┼──────┼─────────┼─────┤
 │ 26 │背面外牆    │背面外牆已施作防水│            │                  │第5-43頁編│
 │    │            │油漆(晴雨漆)    │            │                  │號86至第5 │
 │    │            │                  │            │                  │-44頁編號 │
 │    │            │                  │            │                  │87        │
 ├──┼──────┼─────────┼──────┼─────────┼─────┤
 │ 30 │電表        │建物已將電表分流  │            │                  │          │
 ├──┼──────┼─────────┼──────┼─────────┼─────┤
 │ 31 │一樓廚房預留│一樓廚房未施作RO插│      8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          │
 │    │RO插座      │座                │            │價:800元(全工料 │          │
 │    │            │                  │            │)                │          │
 ├──┼──────┼─────────┼──────┼─────────┼─────┤
 │ 32 │浴廁預留免治│浴廁未施作免治馬桶│      8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          │
 │    │馬桶插座    │插座              │            │價:800元(全工料 │          │
 │    │            │                  │            │)                │          │
 ├──┼──────┼─────────┼──────┼─────────┼─────┤
 │ 33 │窗戶預留磁簧│契約約定預留窗戶磁│    5,000元 │該項目未施作可扣除│          │
 │    │開關管路    │簧開關管路無施作  │            │費用估列總價:5,00│          │
 │    │            │                  │            │0元(全工料)     │          │
 ├──┼──────┼─────────┼──────┼─────────┼─────┤
 │ 36 │水電配置圖  │一樓水管線路沒有無│    3,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44頁編│
 │    │            │水及未與水塔相連接│            │價:3,000元(全工 │號88      │
 │    │            │之瑕疵,地面有未將│            │料)              │          │
 │    │            │排水口處理之瑕疵  │            │                  │          │
 ├──┼──────┼─────────┼──────┼─────────┼─────┤
 │ 37 │浴廁地板排水│浴廁不鏽鋼水槽未施│    8,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          │
 │    │            │作                │            │價:8,000元(全工 │          │
 │    │            │                  │            │料)              │          │
 ├──┼──────┼─────────┼──────┼─────────┼─────┤
 │    │三樓浴廁異味│三樓浴廁異味原因應│   12,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          │
 │    │            │為汙廢水透氣系統管│            │價:6,000元(防臭 │          │
 │    │            │連通,且地板排水孔│            │型地板排水孔安裝)│          │
 │    │            │非防臭型,汙廢水臭│            │+6,000元(泥作拆 │          │
 │    │            │氣易循地板排水孔冒│            │除及復原)=12,000│          │
 │    │            │出(廢水管雖可能設│            │元(全工料)      │          │
 │    │            │有存水彎,但浴室採│            │                  │          │
 │    │            │乾溼分離,乾區存水│            │                  │          │
 │    │            │彎易乾涸;或因浴室│            │                  │          │
 │    │            │使用頻率低時,存水│            │                  │          │
 │    │            │彎仍易乾涸,均將導│            │                  │          │
 │    │            │致水封失敗而冒臭氣│            │                  │          │
 │    │            │)。應可視為設計或│            │                  │          │
 │    │            │施工不周延所造成。│            │                  │          │
 └──┴──────┴─────────┴──────┴─────────┴─────┘
 ┌──────────────────────────────────────────────┐
 │二期工程瑕疵                                                                                │
 ├────────┬──────┬─────────┬──────┬───────┬─────┤
 │   項    目     │ 名     稱  │  鑑  定  結  果  │所需改善費用│  備     註   │鑑定報告書│
 │                │            │                  │或扣除未施作│              │附件五照片│
 │                │            │                  │金額        │              │頁碼      │
 ├────────┼──────┼─────────┼──────┼───────┼─────┤
 │一、結構工程    │            │                  │            │              │          │
 ├────────┼──────┼─────────┼──────┼───────┼─────┤
 │      1         │前棟頂樓屋架│前棟頂樓屋架結構沒│   66,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第5-45頁編│
 │                │結構加強    │有加強換新        │            │書所載之金額扣│號89      │
 │                │            │                  │            │除(卷第97頁)│          │
 ├────────┼──────┼─────────┼──────┼───────┼─────┤
 │      5         │前後不鏽鋼水│未見有施作前後不鏽│   16,80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溝          │鋼水溝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二、室內裝修工程│            │                  │            │              │          │
 ├────────┼──────┼─────────┼──────┼───────┼─────┤
 │      1         │洗衣間防水工│洗衣間應沒有施作防│   12,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第5-45頁編│
 │                │程          │水工程或防水施作失│            │書所載之金額扣│號90      │
 │                │            │敗                │            │除(卷第97頁)│          │
 ├────────┼──────┼─────────┼──────┼───────┼─────┤
 │      2         │鄰房防水工程│鄰房防水工程沒有施│   16,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            │作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      4         │天花板      │天花板沒有施作    │   42,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            │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      5         │前棟頂樓地磚│地磚部分有舊地磚未│   18,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6頁編│
 │      6         │前棟二樓地磚│更新              │            │列總價:3,000 │號91      │
 │      7         │前棟浴廁衛浴│                  │            │元×2(舊地磚 │          │
 │                │磁磚        │                  │            │拆除)+6,000 │          │
 │                │            │                  │            │元×2(地磚施 │          │
 │                │            │                  │            │作復原)=18,0│          │
 │                │            │                  │            │00元(全工料)│          │
 ├────────┼──────┼─────────┼──────┼───────┼─────┤
 │      9         │廚房彩色磁磚│                  │   36,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            │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      11        │前棟樓梯加強│前棟樓梯加強工程無│   15,05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工程        │施作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三、院區裝潢    │            │                  │            │              │          │
 ├────────┼──────┼─────────┼──────┼───────┼─────┤
 │      4         │櫃台裝潢    │櫃台裝潢有電表外露│   15,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6頁編│
 │                │            │、玻璃開口尺寸縫隙│            │列總價:6,000 │號92至第5 │
 │                │            │較大等瑕疵        │            │元(電表箱安裝│-47頁編號 │
 │                │            │                  │            │)+9,000元( │93        │
 │                │            │                  │            │玻璃拆除及復原│          │
 │                │            │                  │            │)=15,000元(│          │
 │                │            │                  │            │全工料)      │          │
 ├────────┼──────┼─────────┼──────┼───────┼─────┤
 │      5         │主臥室裝潢(│主臥室(含衣物間)│  300,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7頁編│
 │                │含衣物間)  │不儘依圖施作      │            │列總價:300,00│號94至第5 │
 │                │            │                  │            │0元(全工料) │-49頁編號 │
 │                │            │                  │            │              │97        │
 ├────────┼──────┼─────────┼──────┼───────┼─────┤
 │四、其他工程    │            │                  │            │              │          │
 ├────────┼──────┼─────────┼──────┼───────┼─────┤
 │      4         │洗衣間相關工│洗衣間沒有施作相關│   80,000元 │未施工,依契約│          │
 │                │程          │工程              │            │書所載之金額扣│          │
 │                │            │                  │            │除(卷第97頁)│          │
 ├────────┼──────┼─────────┼──────┼───────┼─────┤
 │      5         │浴室天花板  │浴室天花板有開口未│   10,000元 │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9頁編│
 │                │            │封閉,抽風設備可以│            │列總價:6,000 │號98至第5 │
 │                │            │使用,惟因未以管線│            │元(天花板封閉│-50頁編號 │
 │                │            │銜接排出管,故抽風│            │及復原)+4,00│100       │
 │                │            │效果不佳          │            │0元(管線銜接 │          │
 │                │            │                  │            │)=10,000元(│          │
 │                │            │                  │            │全工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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