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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魏寶生、黃碧娟、曾國烈

  • 原告
    蘇秋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孟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蘇秋香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秋香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3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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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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