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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正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正豐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陳星君會計師(事務所設嘉義市○○路○段00號)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營業狀況一落千丈,又因承攬之公共工程請款緩慢,工程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請款遙遙無期,導致資金周轉不靈,財務缺口過大,入不敷出,因此無法清償私人借貸及應付工程材料款及工資等債務,聲請人雖努力掙扎維持,然負債仍持續有增無減,終達新臺幣(下同)2 億1,659 萬8,919 元。依聲請人現有資力,僅存資產約7,746 萬6,651 元,負債已經超過資產,對債權人等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名冊、資產表、負債表、工程契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照等在卷為證,並有卷附之承攬業主及部分債權人來函可佐,堪認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已於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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