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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續字第1號

給付喪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續字第1號

上訴人
凃國慶律師即被繼承人黃金燕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釋傳謹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喪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二、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是上訴人另應補繳請求繼續審費用19,081元。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續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喪葬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