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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黃茂宏

  • 當事人
    黃祺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黃祺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尚未確定,依抗告人106 年6 月30日民事聲請狀意旨,已表明對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不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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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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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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