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馮保郎
- 當事人鄭長可即良成企業社、沅豊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鄭長可即良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沅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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