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 原告
-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三
- 被告
-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被告
-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