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許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榮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連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10 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合計為 385,440 元 (50,000+335,440=385,440),而其他請求部分( 包含資遣費75,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08,000 元、勞工保險43,470元) ,合計226,470 元( 75,000+108,000+43,470=226,470),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 分之1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暨原告應繳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附表:(單位:新臺幣,以下均同) │ ├──────┬──────┬─────────┬─────┬─────┬───────┤ │ │ │ │ │ │ │ │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請求│工資部分裁判費 (依│其他部分請│其他部分裁│應徵第一審裁判│ │ │金額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求金額 │判費 │費 │ │ │ │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 │ │ │ │ │分之一) │ │ │ │ ├──────┼──────┼─────────┼─────┼─────┼───────┤ │ │ │ │ │ │ │ │611,910元 │ 385,440元 │2,095元( 4190 ÷2=│226,470元 │2,430元 │4,525 元(2,095│ │ │ │2,095) │ │ │+2,430=4,525)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