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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
玖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文
被告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75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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