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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王文瑞
被告
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而供擔保之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總值為1,456,090元【計算式:(30.74㎡×8,500元/㎡)+(4,120㎡×290元/㎡)=1,456,090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456,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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