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王文瑞
- 被告
- 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而供擔保之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總值為1,456,090元【計算式:(30.74㎡×8,500元/㎡)+(4,120㎡×290元/㎡)=1,456,090元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456,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