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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告
輝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高冬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4,660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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