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勇
- 被告
- 輝煌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高冬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4,660 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