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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 當事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彥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被   告 林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3,750元(以 原告起訴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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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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