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 原告
- 筌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融
- 被告
-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