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惠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