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 原告
- 金長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蘭
- 被告
- 贔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