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吳世傑
- 原告良鎮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璿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良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傑 被 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高文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