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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良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傑
被告
邱璿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6,51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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