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曾文欣
- 當事人林士誠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士誠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 被 告 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2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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