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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曾文欣

  • 當事人
    林士誠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士誠即健康樹健康生活館 被   告 鋒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2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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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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