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原告
- 祥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庠村(即陳添溫)
- 訴訟代理人
- 方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7 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之清算人姓名及通訊地址;並應更正起訴狀所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通訊地址。
二、陳報被告公司董事侯照南(已於96年11月14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起訴狀繕本與言詞辯論通知書,應向被告桀榮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何人送達。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