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1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請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謝文漳
相對人
曾國護
相對人
魏麗娟
相對人
賴玥臻
相對人
郭明賓
相對人
蔡沛嘉
相對人
楊文義
相對人
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怡文
相對人
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陳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7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國護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開立同面額支票1 紙,約定於106 年4 月5日兌現清償。嗣原告屆期提示支票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而未能受償,雖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曾國護迄今仍未能償還。被告曾國護明知其尚積欠原告高額債務,為避免原告日後對其名下財產以強制執行方式取償,竟陸續於支票跳票日(106 年4 月5 日)前之於106 年3 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間,密集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與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爰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第113 條、第767 條第1 項、第242 條、第244 條請求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如先、備位之聲明,並聲請發起訴證明,俾利原告持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106 年4 月27日民事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就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業於106 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7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業如上述,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程序從新之原則,以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修正後之規定為審酌。本件聲請人代位債務人曾國護以先位聲明確認曾國護與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係以民法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訴訟標的;而備位聲明以就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仍屬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轉讓,使原告債權難以受償,顯然有害於原告之債權,而請求撤銷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與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係以民法第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及第244 條第1 、2 項之撤銷訴權為訴訟標的。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均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生,茲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要件顯有未符,職此,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雖起訴狀另列有民法第767 條為訴訟標的,然我國物權採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應經登記始生效力,系爭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既登記為相對人魏麗娟、賴玥臻、郭明賓、佳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佳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自無從代位其債務人曾國護,主張曾國護所有權有受侵害之虞,而行使物上請求權,故起訴狀另列民法第767 條為訴訟標的,亦不足採為本件審酌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理由,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權利│原因發生│移轉登記│義務人│權利人│登記│
│號│            │範圍│日期    │日期    │      │      │原因│
├─┼──────┼──┼────┼────┼───┼───┼──┤
│1 │嘉義市下頭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1地│    │        │        │      │      │    │
│  │號          │    │        │        │      │      │    │
├─┼──────┼──┼────┼────┼───┼───┼──┤
│2 │嘉義市下頭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3地│    │        │        │      │      │    │
│  │號          │    │        │        │      │      │    │
├─┼──────┼──┼────┼────┼───┼───┼──┤
│3 │嘉義市下頭路│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魏麗娟│買賣│
│  │段815 之34地│    │        │        │      │      │    │
│  │號          │    │        │        │      │      │    │
├─┼──────┼──┼────┼────┼───┼───┼──┤
│4 │嘉義市竹圍子│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佳勝建│買賣│
│  │段39之98地號│    │        │        │      │設股份│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5 │嘉義市北社尾│4081│106.3.20│106.3.20│曾國護│郭明賓│買賣│
│  │段保安小段  │0/10│        │        │      │      │    │
│  │696地號     │0000│        │        │      │      │    │
├─┼──────┼──┼────┼────┼───┼───┼──┤
│6 │嘉義市北社尾│全部│106.3.16│106.3.20│曾國護│賴玥臻│買賣│
│  │段保安小段  │    │        │        │      │      │    │
│  │731 地號    │    │        │        │      │      │    │
├─┼──────┼──┼────┼────┼───┼───┼──┤
│7 │嘉義市北社尾│全部│106.3.17│106.3.21│曾國護│佳原建│買賣│
│  │段保安小段  │    │        │        │      │設股份│    │
│  │731之1地號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