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香婷
- 被上訴人
-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蘇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7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