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號
- 原告
- 謝金炳
- 被告
- 黃 榮 已死亡
黃金龍 行方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17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5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倘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不生補正之問題,亦無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黃榮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44年4月6日死亡,被告黃金龍出生於明治21年即西元1888年,換算今年年齡已129歲,已超出平均餘命,且其戶籍謄本登記於昭和15年即民國29年行方不明,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2張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5年11月21日命其補正被告黃金龍之行方或確認生死狀況,迄今均未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黃榮業已死亡,被告黃金龍行方不明,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黃榮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本院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且被告黃金龍起訴不合程式,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原告對被告2人之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