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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盧泰元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妍儀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盧建城

      盧建佑

      盧錦昌

      盧俊欽

      盧順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建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天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5,707 元【系爭民雄鄉民農段689 地號土地面積1,588.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00 元×應有部分1/3 =3,705,7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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