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裕信
被告
世豐茶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屏蓁
被告
黃次郎

       陳蕭也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