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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王健四
被上訴人
椿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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