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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正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魏振狄即嘉晟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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