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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金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上訴人
    蔡禎昌
  • 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蔡禎昌 被上訴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上訴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金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7,790元【(5,000,000- 1,002,210)+1,000,000=4,997,790】,應徵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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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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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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