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 抗告人
- 張閔景
- 訴訟代理人
-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前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8年10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