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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抗告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前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08年10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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