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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告
王昭鴻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48,000 元【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計算式:403×1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而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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