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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虹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強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5年9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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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虹展建材有│台灣銀行  │104年7月31日  │66,068元      │AJ5153687 │受款人:亞 │
│    │限公司(韓 │          │              │              │          │特麗建材有│
│    │強豊)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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