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馮保郎
- 當事人原產地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原產地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福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周瑞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3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龍冠食品│玉山商業銀│105年12月2日 │64,545元 │0700069 │ │ │ │股份有限公│行嘉義分行│ │ │ │ │ │ │司 鄭香蘭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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