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錠祐企業社即顏辰祐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蕭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106 年度勞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錠祐企業社即顏辰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