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許明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榮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市○○里○○街000 號,此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