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何國雄
- 被告
-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 被告
-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06 年度補字第186 號裁定,限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18元。查上揭裁定於106 年5 月10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