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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何國雄
被告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告
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上久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06 年度補字第186 號裁定,限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18元。查上揭裁定於106 年5 月10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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