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憲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