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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憲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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