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蘇懷滿即鑫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鑫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鑫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鑫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中土地尚未處理,故清算事務尚無法於期限內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且聲請人提出鑫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及105年度地價稅繳款書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