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葉素華(即晟功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晟功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晟功科技有限公司已聲報清算人就任,因關於公司帳載舊制退休金,現正向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中,而辦理請領所需文件較多,致清算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請准予展延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 年2月2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29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8月2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2月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