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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志明
相對人
賀茗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賀茗水產有限公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戴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賀茗水產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0月26日,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賀茗水產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15日變更公司組織及名稱為賀茗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茲因相對人於104年11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詎相對人自105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29,216,617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暨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97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黎明 │61 │ │ │3753.47 │全部 │ ││ │ │ │石 │ │ │ │ │ │ │ │├──┼───┼────┼──┼───┼─────┼────┼──┼──────┼───────┼────┤│002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黎明 │61-1 │ │ │1260.00 │全部 │ ││ │ │ │石 │ │ │ │ │ │ │ │├──┼───┼────┼──┼───┼─────┼────┼──┼──────┼───────┼────┤│003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黎明 │61-4 │ │ │1260.00 │全部 │ ││ │ │ │石 │ │ │ │ │ │ │ │├──┼───┼────┼──┼───┼─────┼────┼──┼──────┼───────┼────┤│004 │嘉義縣│東石鄉 │頂東│黎明 │61-5 │ │ │1273.31 │全部 │ ││ │ │ │石 │ │ │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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