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三
- 被上訴人
-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被上訴人
-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9,01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