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詰富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慶
- 被告
-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