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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詰富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慶
被告
崧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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