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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確認承攬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慈慧室內裝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被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嘉恒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五日內陳報所主張之本件系爭工程「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於106年1月12日會議決議終止兩造契約之民雄鄉公所、監造單位、承攬商參與會議人員之職務身分及權限為何?當時是以何種方式作成決議?參與該會議的人員得於該次「進度檢討會」中作成決議終止契約之權源為何?;並列表說明系爭工程延誤履約期限,總計有那些是「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何認定「情節重大」?及於各項可歸責廠商事由的備註欄附註載明得證明確實是可歸責廠商之「證據」資料(繕本逕寄原告)。

兩造應就本件系爭工程開工後,圖說相關資料審查,皆算入工期,是否符合兩造於105年10月4日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具狀補充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被告並應陳報本件系爭工程於終止契約之後,有無另外與第三人訂立工程契約?本件系爭工程是否已經由第三人完成?(繕本逕寄原告)。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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