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 施美鈴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 記 官 許睿軒 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元)。又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完整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㈢、提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最新(105至106年度)每月薪資收入證明(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提出受扶養人施坤山、施吳玉雲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㈥、就聲請人提列「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及扶養受扶養人施坤山、施吳玉雲扶養費,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並說明受扶養人施坤山、施吳玉雲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如何分擔?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施坤山、施吳玉雲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㈧、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施坤山、施吳玉雲(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1月1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並陳報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6年1月13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依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有擔任玉山珍食品店及密山珍食品行之負責人,請陳報上開行號自101年1月1日起是否有營業,如有,每月營業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申報相關資料、稅籍證明等)。 、提出有積欠債權人張銘娟、陳玲華、胡綉娟、張文靜、黃筠媗、林娉姿如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