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2,575,973元(含應收帳款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須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