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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美玥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程序費用。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僅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惟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核定為2,575,973元(含應收帳款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應徵為2,575,973元(含應收帳款1,970,783元及財產605,189元),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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