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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鄭長可即良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告
沅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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