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鄭長可即良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葉信義
- 被告
- 沅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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