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巨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衡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3,34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