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告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 告 和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1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睿軒